10月9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职工连缴6个月可向户籍地申请公积金房贷等,这其中有一部分政策在我市已经实行,可谓“走在了新政的前头”,但也有一部分新政内容正在积极研究推进中。
那么,如此牵动人心的 “新政”是否已在我市落地呢?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我市早在几年前就已开始实行了。而关于公积金异地使用政策,早在2009年,我市就已实现了与北京、唐山两地的异地支取和贷款。从今年8月份起,我市在《关于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情况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异地购买自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也就是说,职工异地购买商品房(不含商用住宅、公寓、商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一次性提取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月份之前(含当月)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其中,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之后,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金额的个人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北京和唐山两市,在其他城市异地使用公积金只能支取,不能贷款。
另外,在我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情况的规定》中,有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未婚子女购买自住房,其父母可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具体规定为,未婚子女(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的需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婚证明)购房,其父母及子女凭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购房合同和发票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一次性提取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月份之前(含当月)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其中,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父母及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父母及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之后,每年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只可提取子女个人公积金,父母公积金不再予以提取。
对于国家“新政”中部分尚未在我市实行的政策,如除了北京和唐山之外的其他地方也推行异地贷款等政策何时能够落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刚刚接到省里下发的传达国家“新政”的通知,目前正在积极研究中(转发)